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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曾下发紧急通知:不是黑社会不能定成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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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4: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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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回应一些地方对“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
  “我们在督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了。比如要求这个县公安局必须要办几个案子。”孙谦说,“如果真没有黑社会,这不是把好人当成坏人给办了?对于一个一般犯罪,也把他当成黑社会给办了?这是不可以的。”
  “我们这些机构都带着‘人民’二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都是为了人民幸福,不是黑社会被打成黑社会了,这样怎么实现人民幸福?”孙谦反问。
  他表示,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最高检去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逮捕的时候,必须弄清楚,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就不能按照这个罪名起诉。这是我们检察机关能够做的,这很重要。”孙谦强调。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2、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
3、经济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
4、危害性特征,利用犯罪或在保护伞下称霸一方。


恶势力的司法认定:
0 1 “ 恶势力”的定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0 2 “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1.固定成员少于3人的,不是“恶势力”。

  2.仅有1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

  3.“恶势力”所犯罪行通常应为“7+11”种类型中的犯罪,但反过来说涉嫌“7+11”种罪名的犯罪不一定都是“恶势力”犯罪。

  仅涉嫌“7+11”中罪名中的犯罪,缺乏组织性、违法性、影响性、发展性特征的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实践中常见的普通的开设赌场罪、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罪、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等等,一般情况下均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4.“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的形态,不可能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团伙)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如何判断“不可能”,应坚持客观标准,站在社会普通人的立场上去认定。没有行为人“混社会”“走黑道儿”等方面证据的,通常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一般具有社会属性,需要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基于邻里、婚恋等民间纠纷实施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犯罪和偶然实施的犯罪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特别是闹访、缠访,以及集体组织为了不合法(合法)的利益扰乱有关企业、单位等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因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通常不应作为黑恶势力犯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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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03: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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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05: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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