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国网信网公布了《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下称《规定》 《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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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八条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2.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3.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4.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5.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所谓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规定》还表示, 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发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的,可以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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