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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早于今年一月十五号发表题为《谋实事出实招 专项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 浙江这样做》的文章,内容提到“浙江省纪委党风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浙江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相对活跃,利益主体多元化,加之近年来一些地方房价攀升,个别领导干部追求低价购房谋利。2018年9月至10月,针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更加隐蔽,“隐性腐败”现象较突出等问题,省纪委开展了违规房产交易专项调研,调研发现全省违规房产交易现象较为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获取差价。”
2018年11月,省纪委研究下发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房产交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按要求对违规房产交易进行自查自纠。截至12月上旬,全省如期完成了自查自纠填报工作。
针对干部在房产交易中违纪、违规的问题,浙江省委、省纪委提出:专项治理工作须按自查整改、核查处理、总结规范这三阶段进行整治,并提醒广大领导干部抛弃认为低价购房等行为不属于违纪违法、法不责众等侥幸心理。
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规定》全文转载: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清廉浙江建设,规范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在房产交易中不得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国有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人员。
上述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实际控制、占有的房产,包括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以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子女或者他人名义持有的房产。
房产的范围包括商品房(含期房、现房)、限价房、安置房、自建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酒店式公寓、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第五条领导干部实施的下列房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
(一)通过正常的认购、摇号、中介撮合等程序,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签订正常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二)通过正常的中介撮合、双方磋商等程序,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房产,签订正常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款;
(三)通过正常的中介撮合、双方磋商等程序,按照市场价格、正常的付款方式出租房产、收取租金,或者按照市场价格、正常的付款方式承租房产、支付租金;
(四)根据房产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优惠价格、条件购买房产;
(五)在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买卖或者使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参与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等违规的房产买卖;
(二)违规炒买炒卖“房票”“楼花”、参与操纵“摇号”;
(三)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等名义在他人房产交易中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利用本人知悉和掌握的房产领域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保障性住房;
(六)在城乡房屋征迁、拆迁安置、分配住房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七)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房产交易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所送的房产、购房款;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
(三)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置换房产,获取利益;
(四)以未付款、象征性付款等方式订购房产后转让,获取利益;
(五)以合作投资房产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六)以借为名或者以象征性付款方式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房产;
(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
(八)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承租房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租房产;
(九)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领导干部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在房产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乡科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乡科级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等承担。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转发微博网友博文:【重磅消息!】
清房运动正式开始!各单位已经陆续召开动员大会。由中央监察部、中纪委牵头。凡中央直属、省直属单位、市县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有两套以上房子的(指单位分配的福利房、集资房、廉价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每人只能留一套,多出的全部退还,或者按照当时购房的市场评估价补差价。已经卖掉的,扣除原已交的放款,所得利润全部上交国库。已经退休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一样清理。这次清房运动最难受的就是那些领导干部,他们得的福利房最多,每个手上最少都有四五套,有些还是地方政府特地为他们建的别墅。某领导干部在职11年,分别在6个地方任职,每在一个地方任职都分到一套房子,其中分有两套别墅,光卖掉这六套房子就好几千万了,还用贪么?领导干部多吃多占,损公肥私,的确应该清理清理了,不清理不行了。可伶大多数公务员跟着倒霉,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抗拒不执行的,嘿嘿……知道后果。山雨欲来风满楼。
要求领导干部清房,对于群众百姓来讲,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让社会更公平,让百姓感到平等,有利国家的长治久安,个人认为,这一运动必定会受到多方抵制,所伤及的利益团体太多太庞大,不过,只要得到社会的大多数认同和支持,碰硬又何惧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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