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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新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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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09: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其中,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与《暂行条例》相比,《耕地占用税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1)免征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将《暂行条例》中对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调整为对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


2)减征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原《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减征范围新增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2.临时占用耕地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原《暂行条例》对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以全额退还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是要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将原《暂行条例》中的牧草地删除,改为园地和草地,土地类型重新进行划分。

3.土地类型划分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将原《暂行条例》中的牧草地删除,改为园地和草地,土地类型重新进行划分。


按照上述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之日)起,佛山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详见下表。
佛山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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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5.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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