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原规定为三年。对此,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表示,任期调整为五年,有利于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让其有更加充足的时间熟悉村务工作,从长远角度规划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同时也可以减少选举中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减轻基层和村民负担。
《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确认、候选人选举结果确认,都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从源头上严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关。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办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召开村民会议,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若在选举过程中把关不严,使个别涉黑涉恶、“村霸”等问题人员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将其罢免的程序较为困难。
此外,《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的条件,新增了“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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