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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不配合整改将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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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3 03: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九江街坊们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

提醒燃气用户更换超期或不合规的燃气设施若拒绝整改、

期限内未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将停止供气!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更换超期或不合规燃气设施的通知

尊敬的燃气用户:


为了您的用气安全,防范燃气事故,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燃气用户做好更换超期或不合规的燃气设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应符合有关使用年限要求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燃气连接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燃具判废年限(8年)。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为2年无法满足标准,金属软管使用年限符合要求,具有抗老化、防脱落、防鼠咬等优点,如您的家中仍在使用橡胶软管,请尽快购买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金属软管进行更换。
《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JJG577):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具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二、更换户内燃气设施是居民用户的法定义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三、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律后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均对燃气安全隐患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安全检查,用户需配合。如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使用超期或不合规燃气设施需更换,燃气用户在接到通知后,需限期内完成整改。若燃气用户拒绝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不配合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生命重于泰山,安全不容忽视!及时更换超期或不合规燃气设施,不仅是您的责任,更是法定义务,请您主动自查整改,并积极配合燃气公司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要求。让我们共同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守护家园平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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